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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專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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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為什麼需要廉政署? |
◎除惡務盡,絕不與腐敗勢力妥協
「我有決心,我有非常大的決心要建立乾淨的政府,不是只有首長本身清廉,要讓清廉成為每一個公務員心中的理念,讓每個公務員都知道清廉是不能夠違反、不能夠踐踏的原則,而且絕不容許少許貪瀆的官員讓所有公務員蒙羞、讓政府形象被破壞、讓公權力被腐蝕。」7月20日,總統在成立廉政署的記者會上,向人民與全體公務員做出莊嚴的宣示。
99年6月初,多位警察出入黑道經營的場所,引起全民關注;7月初,高等法院院幾位法官涉嫌集體收賄,更令舉國譁然。政府當然不能夠容許社會正義的最後防線被極少數不肖警察、法官與檢察官輕易摧毀,因此,一定要提出更有效的防貪、肅貪行動,才能夠向人民交待。
◎建立廉政專責機關,以正本清源
制度上,因為法律體系不同,我們沒有仿照香港或新加坡的模式,讓「廉政署」直屬最高行政首長或國家元首。但我們的策略和香港相同,「執法、預防、教育」三管齊下,由我國第一個專責廉政機關「法務部廉政署」統籌規劃執行,讓肅貪力量更強大周延。
「廉政署」只調查貪瀆,所以跟調查局、警政署、海巡署等其他犯罪調查機關不會疊床架屋,不會爭功諉過,各機構都是在獨立偵辦的檢察官指揮之下辦案,彼此分工合作,形成「交叉火網」,更能杜絕貪腐死角。
在勿枉勿縱、保障人權的基本原則下,設立「廉政署」的最主要目標,第一、要降低犯罪率,透過反貪、防貪,減少貪污;第二、要提高貪污定罪率,若真有貪污,要掌握充分證據以定罪。
◎成立廉政署三大主因:
第一要加大、增強我們肅貪與防貪的能量。在肅貪方面,「廉政署」不但有派駐檢察官,還有具有司法警察身分及調查權的「廉政官」,足以深入瞭解機關內部可能發生的貪瀆,在保障人權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請搜索、扣押,乃至於羈押,就會提升它肅貪的能量、效率與成果。在防貪方面,各級政風機構遍佈在1,900多個機關,可透過「廉政署」來強化,尤其希望貫徹97年8月1日公布實施的《廉政倫理規範》,規範公務員的社交應酬。
第二、要符合民眾的期待。近兩年,民調顯示有七成以上民眾希望政府設立專責肅貪機關。第三、要符合國際潮流。聯合國在2003年通過《國際反腐敗公約》,要求締約國能夠成立一個或數個肅貪與防貪的機關。設立廉政署,正是向國際間展現我們肅貪、防貪的決心。
◎杜絕貪瀆,機關首長決心為必要
成立「廉政署」就能解決政府裡面貪瀆的風氣嗎?當然不可能。總統強調,杜絕貪瀆與首長決心有絕大關係,並提出每一位公務機關首長應有的風骨與作為:
- 防貪「四不」,以身作則:
「不願貪」,因為自持清廉;「不必貪」,因為俸足養廉;「不能貪」,因為法規完備、無隙可鑽;最後是「不敢貪」,嚴刑峻法、不敢違逆。
- 肅貪16字,不怕家醜揚:
機關內部發生問題,應用16個字處理:「主動發掘、明快處置、配合偵辦、對外說明」。首長必須有決心,讓部屬齊一步伐,尤其不能有害怕家醜外揚的心態。
- 定期廉政會報,貫徹倫理規範:
中央與地方各機關,都應該定期透過廉政會報來檢討機關內部的風紀,貫徹行政院通過實施的《廉政倫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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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廉政署與現況有何不同?為何不能加強現有肅貪機制以發揮打擊貪腐之功能? |
我們認為成立廉政署與現況有三種不同:
- 唯一專責廉政機構:廉政署是我國唯一符合《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6條與第36條規定的廉政專責機構,代表我國願意遵守國際規約的承諾,並提升我國國際廉能形象。
- 首創「派駐檢察官制度」:廉政署署本部及各地區調查組之廉政官具有司法警察權,由派駐廉政署檢察官直接指揮偵辦貪瀆案件,建立檢察官「期前辦案」模式,在案件醞釀階段即投入偵辦,更能及早掌握犯罪事證。
- 創設「廉政審查委員會」:由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廉政審查委員會」,防止誤判、拖辦及包庇吃案,監督廉政署透明的運作,可提升其獨立性與超然性。
◎廉政署可發揮三項不同的效果:
- 加大、增強肅貪防貪能量:廉政署職掌包括國家廉政政策擬訂、協調及推動、貪瀆預防、反貪宣導、貪瀆相關犯罪調查等事項,分從治標、治本整治貪腐,採取社會參與、預防弊端、教育宣導、懲治貪腐多管齊下策略,方能形成完善的廉政網絡,從根本解決貪腐問題,降低貪瀆犯罪率。
- 提升貪瀆定罪率:廉政署由派駐檢察官、廉政官結合政風機構熟悉機關生態及作業法規流程的優勢,更能精準判斷犯意及掌握犯罪事證,提升定罪率,達成「抓得到、判得下」的目標。
- 確實保障人權:廉政署將建立嚴謹的工作紀律,絕不追求「辦得大、辦得多」,而致力於「辦得準、辦得好」,務求樹立良好的辦案紀律與偵查文化。發動肅貪行動,將以「不張揚、不放話、不誇大」之辦案風格,使被調查公務員之人權及機關聲譽均獲得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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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是認為政府做得不夠好,而不是要成立廉政署! |
總統上任以來,法務部訂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等相關廉政措施,並結合各機關推動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各項作為。而依據「國際透明組織」 (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 TI)公布「貪腐印象指數」(Corruption Perception Index,CPI),我國業從2008年的第39名逐年提升至今(2010)年之第33名,進步6名。顯示近年來致力改善國際廉政評比的策略與改革作為已見成效。法務部從民國86年起委託專業機構(國立政治大學選舉研究中心、全國公信力民意調查公司及台灣透明組織協會)辦理「台灣地區民眾對政府廉政主觀指標」民意調查。(詳參下表及下圖)
其中民調以「請問您認為政府成立一個專門的廉政機關(例如:廉政署或廉政局),來處理有關貪污方面的問題,對提昇政府的清廉程度有沒有幫助?」題目詢問受訪者意見。經檢視歷年調查結果發現,平均調查結果約有71.2%受訪者對此一議題表達肯定。
另行政院研考會99年7月21日發布「民眾對成立廉政專責機關相關議題的看法」民意調查結果,顯示多數民眾對未來成立廉政署之政策規劃大都表示肯定與認同,本部亦將持續推動相關施政作為,俾使我國廉政建設更臻完善,真正符合多數民意的期待。
| 支持率 |
認同理由 |
| 近7成 |
對提升政府的清廉程度有幫助 |
| 7成1 |
幫助提升臺灣的國際形象及提升國家競爭力 |
| 7成1 |
可展現政府反貪污的決心 |
受訪者對成立廉政署以提升政府清廉度之看法歷年調查結果一覽表
| 調查期間/調查結果 |
92/8 |
93/7 |
93/10 |
94/7 |
95/7 |
96/7 |
97/7 |
98/6 |
99/7 |
歷年平均 |
| 贊成(%) |
78.6 |
71.1 |
72.3 |
68.0 |
65.7 |
65.3 |
75.7 |
72.9 |
71 |
71.18 |
| 不贊成(%) |
12.7 |
17.9 |
18.9 |
24.2 |
27.2 |
28.1 |
17.6 |
21.8 |
22.4 |
21.2 |
(法務部)
受訪者對成立廉政署提升政府清廉度看法之趨勢變化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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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有反腐敗公約,各國也沒有成立一個廉政公署? |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於2005年12月14日生效,確立全球反貪腐法律架構,其中第6條與第36條特別要求締約國成立一個或數個肅貪與防貪的專責機構。我國雖非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締約國,惟依憲法第141條「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之宗旨,身為國際社會的一員,亦有義務落實該公約;且本部及行政院研考會歷年民意調查顯示,國人對成立專責廉政機構均有七成以上的支持率。
廉政與一國之競爭力息息相關,新興國家面對嚴重貪腐之侵蝕,為追求經濟發展保障公平競爭,逐漸設置廉政專責機構,如新加坡、印尼、泰國、馬來西亞、韓國、中國大陸、香港、澳門;其中泰國、韓國等國家甚至於憲法層次規範廉政機構之設置,澳大利亞各邦也有設立廉政公署或反貪污局。至於其他國家,則有設置多個廉政專責機構的情形,故廉政工作走向專業專責,當是世界的趨勢。
參酌新加坡「貪污調查局」及香港「廉政公署」肅貪倡廉工作普遍獲得肯定,分析其「廉政專責機關」之成功元素,係採取治標(執法)、治本(防貪)及根除(教育)的策略;爰此,我國設置結合廉政預防、肅貪執法之專責廉政機構,除整合廉政政策事權及展現打擊貪腐決心,回應民眾殷切期盼外,並有呼應國際倡議及順應世界潮流,提高國際聲望的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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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道設立廉政署就可以「弊絕風清」? |
「弊絕風清」是每個政府廉政工作的願景,但即使全世界最清廉的國家依然會存有貪腐現象;依據國際透明組織發表的2010年「貪腐印象指數」顯示,我國在全球178個國家中排名第33名,屬中度廉潔的國家,而新加坡與香港地區等高度廉潔的國家或地區,還是有貪瀆案件發生。所以,反貪腐工作是必須不斷地持續進行,而且是任何一個政府永遠的挑戰和責任。
成立廉政署的目的在於設置一個能夠整合反貪、防貪與肅貪機制的全新專責機關來策劃與執行國家廉政建設。我們相信,經由適當的整合規劃,並形成全民反貪文化,可以達成降低貪瀆犯罪率、提升貪瀆定罪率及確實保障人權三大目標,以達成公務員「不願貪、不必貪、不能貪、不敢貪」的「四不」境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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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署僅設在法務部下,層級不夠高,獨立性不夠? |
我國刑事訴訟制度是以檢察官為偵查的主體,而檢察官所屬之檢察機關則隸屬於法務部,於法務部下設置廉政署,並調派檢察官直接駐署,指揮偵辦貪瀆案件,本來即具有超然的獨立性;且因同屬法務部,在偵辦貪瀆案件時,檢察官可先期指導、審查案件調查之進行,於統籌偵辦人力、資源結合,較隸屬其他機關更具效率。
未來廉政署署本部及各地區調查組之廉政官具有司法警察權,由派駐廉政署之檢察官直接指揮偵辦貪瀆案件,貫徹檢察官偵查主體的精神,發揮以臂使指偵查效能,提升其辦案效率與獨立性。另由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廉政審查會」,定期審查結存案件,防止誤判、拖辦及吃案,監督廉政署運作之透明,更將提升廉政署的獨立性和超然性。
將廉政署設在總統府、行政院或監察院,不但不利於肅貪工作之提升,反而因破壞法律既有制度而難以順利推動肅貪工作。因為在檢察官是偵查主體的現行體制下,將使檢察官指揮監督偵查工作的效率降低;同時,會把刑事訴訟制度打亂,提供外界不當想像的空間。
觀察近期檢察官指揮偵辦社會矚目重大弊案,均係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在檢察官指揮下同心協力偵辦,益徵刑事案件之偵查與辦案機關的層級無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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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經驗何處不符我國體制? |
我國與香港之司法體制確有不同,但規劃推動整體廉政策略卻是相同。
我國刑事訴訟法屬於大陸法系,香港司法制度係屬英美法系。大陸法系以檢察官為偵查主體,而檢察機關則隸屬於法務部,在法務部下設置廉政署,並調派檢察官直接駐署,指揮偵辦貪瀆案件,可先期指導、審查案件調查之進行,於統籌偵辦人力、資源結合等方面更具效率,符合我國刑事偵查體制。
「執法、預防、教育」的反貪策略,是香港廉政公署成功的因素之一,與我國廉政策略相同,也就是廉政工作的正本清源之道,須反貪、防貪、肅貪三管並進,預防與查處相輔相成,達到每位公務員均不願貪、不必貪、不能貪、不敢貪的「四不」目標,同時兼顧保障人權,才是進步的法治國家,對於國外成功經驗,仍然值得參考學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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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署如何結合查處與預防,做好廉政工作? |
廉政工作應該標本兼治,肅貪(執法)僅是治標的查處手段,反貪(教育)、防貪(預防)方是治本之道。或許有人覺得,預防不會有作用,只要加強查處就可以了,但以明太祖朱元璋為例,他嚴刑峻罰,欲以殺止貪,尚且感嘆說:「我欲除貪贓官吏,奈何朝殺而暮犯!」
「執法、預防、教育」的反貪策略,是香港廉政公署成功的因素之一,所以廉政工作的正本清源之道,須反貪、防貪、肅貪三管並進,預防與查處相輔相成、不可偏廢,以達到每位公務員均不願貪、不必貪、不能貪、不敢貪的「四不」目標,同時兼顧保障人權,才是進步的法治國家。
法務部廉政署將分從治標、治本整治貪腐,發展適合我國制度的作法,結合政風機構推動社會參與的反貪工作,形成完整的廉政網絡,藉由不斷推動教育宣導及制度改善的預防措施,防制貪污,倘仍有公務員知法犯法,將視具體情節,分別啟動行政、刑事懲處,同時對其他公務員形成警示效果,嗣後再檢討機關貪污風險管理,策進預防機制,逐步完善各項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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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署是拼裝車、新瓶裝舊酒,只是政風司換個招牌? |
廉政署是依《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精神與內容而設計,絕非是政風機構改制。廉政署成立初期僅規劃設置200人,將自檢察(司法)事務官、調查官、司法警察(官)及現有政風人員中,嚴格甄選具犯罪調查實務經驗者,及法律、財經、工程、科技、外語等專業人才,加入廉政工作行列。在調查案件時則與司法警察(調查)機關以交叉火網、分進合擊的方式,強力肅貪。未來法務部更將建立嚴格考核機制,隨時淘汰不適任人員,故廉政署絕對是一支公正、廉潔且專業均屬上上之選的生力軍。
廉政署將採「派駐檢察官」機制,建立檢察官先期介入偵查之期前辦案模式,由各地檢署派駐檢察官於廉政署,直接指揮廉政官及相關司法警察偵辦貪瀆案件,經由多重過濾查證機制,精準掌握犯罪事證,在「檢察一體」及「偵查不公開」之下,落實保障人權及展現偵查犯罪之獨立性,並秉持案件不分大小、公開透明、不論層級,事證明確一律嚴辦之原則,提升偵辦貪瀆案件之時效與效率,於精緻偵查之效能中提高定罪率,展現政府肅貪決心。
廉政署另將設置「廉政審查會」,遴聘社會各專業領域代表、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代表擔任委員,共同監督廉政署業務推動。廉政審查會除提供廉政政策之諮詢、評議事項外,並針對民眾投訴、社會輿論質疑處理失當及調查結果未移送偵辦等線索,進行事後之審查監督,以促進廉政署公正超然行使職權,樹立依法行政之廉明形象,接受全民監督與檢驗,獲取社會大眾信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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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署人員具司法警察權是「人二、白色恐怖」復辟? |
廉政署是依《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精神與內容而設計,絕非是政風機構改制。廉政署成立初期僅規劃設置200人,將自檢察(司法)事務官、調查官、司法警察(官)及現有政風人員中,嚴格甄選具犯罪調查實務經驗者,及法律、財經、工程、科技、外語等專業人才,加入廉政工作行列。在調查案件時則與司法警察(調查)機關以交叉火網、分進合擊的方式,強力肅貪。未來法務部更將建立嚴格考核機制,隨時淘汰不適任人員,故廉政署絕對是一支公正、廉潔且專業均屬上上之選的生力軍。
廉政署將採「派駐檢察官」機制,建立檢察官先期介入偵查之期前辦案模式,由各地檢署派駐檢察官於廉政署,直接指揮廉政官及相關司法警察偵辦貪瀆案件,經由多重過濾查證機制,精準掌握犯罪事證,在「檢察一體」及「偵查不公開」之下,落實保障人權及展現偵查犯罪之獨立性,並秉持案件不分大小、公開透明、不論層級,事證明確一律嚴辦之原則,提升偵辦貪瀆案件之時效與效率,於精緻偵查之效能中提高定罪率,展現政府肅貪決心。
廉政署另將設置「廉政審查會」,遴聘社會各專業領域代表、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代表擔任委員,共同監督廉政署業務推動。廉政審查會除提供廉政政策之諮詢、評議事項外,並針對民眾投訴、社會輿論質疑處理失當及調查結果未移送偵辦等線索,進行事後之審查監督,以促進廉政署公正超然行使職權,樹立依法行政之廉明形象,接受全民監督與檢驗,獲取社會大眾信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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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署人員具司法警察權是「人二、白色恐怖」復辟? |
(一) 廉政人員與政風人員不同。
廉政署「廉政人員」,當執行貪瀆案件調查事項時,具「司法警察權」,係依據《廉政署組織法》,分別視同《刑事訴訟法》之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正當法律程序及人權保障絕不打折扣。其他機關「政風人員」並不具司法警察權,仍依照《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遍佈1,900多個行政機關辦理反貪宣導、防貪及肅貪業務,協助機關首長推動端正政風興利行政之工作。
(二) 廉政署與各機關政風單位之關係
廉政署將專責辦理國家廉政政策的規劃設計,推動執行反貪、防貪及肅貪等業務,不會涉足政治偵防、國家安全等情治工作,未來更將設置有民間公正專業人士參與的廉政審查會,對案件處理進行監督審查,增進透明性與獨立性。
而政風機構功能係配合機關需求,以預防貪瀆為主軸,由廉政署指揮逐步落實《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各項預防措施為目標,未來廉政署將輔以各級政風機構形成「預防─查處─再預防」連貫作業機制,實踐公務員不願貪、不必貪、不能貪、不敢貪之「四不」目標,並全力推動反貪教育宣導,促使社會大眾共同參與廉政工作,以防制貪污犯罪,提升優質行政效能,進而充分保障人權。「人二、白色恐怖」早已走入歷史近20年以上,所謂「復辟」實屬多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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