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現在位置:首頁 > 認識本院 > 政風室-反貪專欄 |
 |
回上一頁
|
|
|
:::
 |
|
:::
 |
 |
反貪專欄 |
 |
 |
 |
淺談反貪與企業誠信倫理關係 |
壹、前言
「反貪污」,就是嚴禁公務員利用職務之便,侵占、竊取、或接受賄賂等取得非法利益。由於近年來國內貪腐橫行,企業詐欺,弊案叢生,人民價值觀改變,政府為改變社會風氣,訂定「反貪污行動方案」,全面展開「肅貪、防企業詐欺」,以實際行動打擊貪瀆犯罪,重塑廉能政府形象。
較早前某電視台播放了大陸電視劇《黑洞》,許多人看得心驚肉跳,所謂《黑洞》是描述中國大陸在改革開放後出現在中國內地的貪污腐敗以權謀私的故事,其情節之發展奇峰突起,一波又一波地捲起千堆雪,最後以悲劇收場。中國大陸將其當成反面教材讓中國人民警惕跌入其中的結果是甚麼都完了,包括生命和錢財。
貳、從反貪看企業誠信倫理
大型或國際企業近來亦成為眾矢之的,如德國西門子公司爆發商業賄賂回扣事件,百年累積的信譽和模範生形象頓時大受影響。台灣也曾有某上市公司為了搶訂單甚至不惜以股票交換或內線交易為條件,和競爭對手交易以換取某家大廠的代工訂單好滿足自身的業績需求。及最近發生的力霸掏空案,以上可稱之為「私對私」的舞弊,另還有「私對公」的貪贓,如公務員索賄在許多民主國家還有利益團體力拱某位政客當選總統、國會議員後要求政客透過公權力回饋資源。換句話說公司回扣賄賂事件可以小到單純職員,大到經營股東帶頭做惡故企業的倫理道德再度受到關注,國際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召開年度會議時討論焦點已從雇用童工、工業污染等問題轉移到貪污腐化。與會人士宣稱,如何阻止跨國企業在第三世界賄賂與行騙,將成為地球村下個努力目標。且表示貪污是違反人道的罪行,貪污對企業聲譽的影響應該和牴觸環保、勞工法令一樣嚴重。但這並不是國際機構首次想要杜絕貪墨之風,但在企業加速全球化之際,如何解決貪污的確是刻不容緩。故當政風敗壞時,貪官污吏自然四處橫行,企業將因貪污賄賂而無法從事公平競爭,法治健全的國家通常也是繁榮進步的國家,凡是富裕而開放的社會,其貪污指數也相對偏低。
誠信、公正、信實都是公務員必須具備的質素,知道貪污存在橫行,可是卻如老鼠拉龜──無從下手,這的確是令人慨嘆。有人說從教育著手,教育下一代貪污的禍害,教育固然重要,但要剷除貪風,就不能靠教育來感化。因涉及貪污的官吏及企業管理者,每個都是飽學之士,難道他們不知不義之財不可取嗎?貪官及企業既然喪失道德,那就應該以嚴刑峻法懲罰,否則反貪污將淪為空談,只有刑罰與教育雙管齊下,短期和長期的措施同時付諸實行,反貪才能取得雷霆之效。1970年代美國已立法明文禁止美國國民與企業行賄外國人通過境外反貪污法(FCPA)規定,在外國經商的美國民眾與企業機構必須遵守美國法律。歐洲於1997年通過反賄賂協定,廢除企業海外賄款可以抵稅的做法,並把海外賄賂行為視同國內犯罪。但是每個國家對賄賂的定義不盡相同,例如美國法律允許企業可以付「方便費」給外國人,英國則是嚴格禁止,在美國人看來只不過是便宜行事的小費,在英國卻等同於犯罪。所以各國對行賄罪缺乏共同的定義,並且經濟犯罪及企業賄賂與國家本身有很大的關係,所以賄賂是法治不彰的象徵,且窮國更會變本加厲。
本國法律在處理貪污及賄賂有各種不同方式。如公司職員收取回扣,基於僱傭契約,可能衍生出刑事背信罪和民事侵權行為、違約…等損害賠償責任。經理人以上則又因依據委任契約,多出善良管理人責任之違反與忠誠義務之違反等派生法律上之責任。公機關部份也有貪污治罪條例、刑法的公務員受賄罪等,處理這類問題最麻煩的就是牽涉其中的層級越來越高,「階梯式犯罪」的比重將一層一層向上,更加盤根錯節。郭台銘曾說:「魔鬼都在細節裡。」是值得我們深思的。
參、宣導與規範公務倫理法規
現今不管私人公司或公領域皆有一套完善防弊之法,但偏偏「徒法不能自行」,所以防弊制度的設計並不難。關鍵在於如何落實和與時俱進更新該制度的「執行力」,想要杜絕貪墨之風除落實「執行力」外,更要協助公部門員工避免墮入貪污或其他不當行為的圈套,宣導公部門員工三方面的認識:一是防貪法例、二是公務員的行政規範及紀律、以及在哪些情況下較容易導致貪污舞弊。
- 防貪法例:由於公務員擁有一般市民所沒有的權力和責任,因此適用於公務員的法律條文,都會比一般市民受到更嚴重的懲罰,包括:貪污治罪條例、刑法的公務員受賄罪等。
- 公務員的行政規範及紀律:透過一些公務員的行政規範及紀律,來彌補法律、條文等的不足,並提供一個清晰的標準讓每一名公務員都能夠清楚明白自己應有的道德操守。從另一角度看,這些規範有助各公務員解決工作上所遇到的道德兩難問題。簡言之,政府制訂有關法條時,並非為了懲處公務人員。相反,是強調公眾期望公職人員在行使權力時,須保持忠誠正直及廉潔無私,倘若公務人員作出舞弊行為,有違公眾的期望時,而不單是紀律問題,更會構成刑事罪行。
- 容易導致貪污舞弊的情況:當公機關人員在履行其職
務時,有時會降低其對貪污舞弊的警覺性。這些情況包括如俗稱的利益衝突、嚴重債務或人情而必須作出回報。因此,為了防範員工跌進貪污的誘惑,應有責任提醒員工多加注意上述的情況。
肆、結語
總言之,公部門人員應堅守信念、責任感,身體力行遵守廉正手規及誠信原則,履行其職責。對私營機構,提供貪污的諮詢服務,宣導私部門人員,公司所賺取的利潤,或會因為員工收受回扣、欺詐等行為是侵害公司,同時也會削弱公司競爭力,而使公司蒙受損失。因此,恪守著忠誠信實的道德觀的企業,不單能夠贏取良好的名聲,而且亦增加其競爭優勢。
 |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
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使所屬公務員執行職務,廉潔自持、公正無私及依法行政,並提升政府之清廉形象,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 公務員:指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
-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構)或其所屬機關(構)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
(2)
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3)
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
- 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者。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 公務禮儀:指基於公務需要,在國內(外)訪問、接待外賓、推動業務及溝通協調時,依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之活動。
- 請託關說:指其內容涉及本機關(構)或所屬機關(構)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致有違法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
三、公務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方法、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不正之利益。
四、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 屬公務禮儀。
- 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 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
- 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五、公務員遇有受贈財物情事,應依下列程序處理:
-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除前點但書規定之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無法退還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
- 除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簽報其長官,必要時並知會政風機構。
各機關(構)之政風機構應視受贈財物之性質及價值,提出付費收受、歸公、轉贈慈善機構或其他適當建議,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執行。
六、下列情形推定為公務員之受贈財物:
- 以公務員配偶、直系血親、同財共居家屬之名義收受者。
- 藉由第三人收受後轉交公務員本人或前款之人者。
七、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但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在此限:
- 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 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 屬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
- 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公務員受邀之飲宴應酬,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而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
八、公務員於視察、調查、出差或參加會議等活動時,不得在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交通以外接受相關機關(構)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
九、公務員遇有第七點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應簽報長官核准並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
十、公務員遇有請託關說時,應於三日內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
十一、各機關(構)之政風機構受理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或其他涉及廉政倫理事件之知會或通知後,應即登錄建檔。
十二、公務員除依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業務。
十三、公務員出席演講、座談、研習及評審(選)等活動,支領鐘點費每小時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千元。
公務員參加前項活動,另有支領稿費者,每千字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
公務員參加第一項活動,如屬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籌辦或邀請,應先簽報其長官核准及知會政風機構登錄後始得前往。
十四、本規範所定應知會政風機構並簽報其長官之規定,於機關(構)首長,應逕行通知政風機構。
十五、公務員應儘量避免金錢借貸、邀集或參與合會、擔任財物或身分之保證人。如確有必要者,應知會政風機構。
機關(構)首長及單位主管應加強對屬員之品德操守考核,發現有財務異常、生活違常者,應立即反應及處理。
十六、各機關(構)之政風機構應指派專人,負責本規範之解釋、個案說明及提供其他廉政倫理諮詢服務。受理諮詢業務,如有疑義得送請上一級政風機構處理。
前項所稱上一級政風機構,指受理諮詢機關(構)直屬之上一級機關政風機構,其無上級機關者,由該機關(構)執行本規範所規定上級機關之職權。
前項所稱無上級機關者,指本院所屬各一級機關。
十七、本規範所定應由政風機構處理之事項,於未設政風機構者,由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或其首長指定之人員處理。
十八、公務員違反本規範經查證屬實者,依相關規定懲處;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十九、各機關(構)得視需要,對本規範所定之各項標準及其他廉政倫理事項,訂定更嚴格之規範。
二十、本院以外其他中央及地方機關(構),得準用本規範之規定。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