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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員工申訴程序
本委員會處理申訴案件程序如下: 〈一〉、本委員會接獲性騷擾、性侵犯申訴案件,應會同政風室之當然委員,於三日內確認受理申訴後,並指派三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調查,於調查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予延長一個月,並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二〉、經確認不予受理案件,於下次召開委員會時提會備查,並通知雙方當事人。本項處理一經確定,申訴人不得就同一事由,向本委員會再提出申訴。 〈三〉、專案小組調查時,得訪談雙方當事人,並得於其工作場所進行蒐證及訪查。於訪查申訴人時,申訴人得經專案小組同意,由相關人員陪同調查;被申訴人接受調查時,亦同。調查結果應作成書面報告,並提委員會評議。 〈四〉、專案小組完成書面調查報告,即召開委員會評議,評議原則如下: 1. 委員會之召開以不公開為原則。 2. 委員會作成之評議,應斟酌一般社會觀念及生活習慣,公正客觀評定。 3. 委員會得採納調查委員之建議,請申訴人,被申訴人列席說明。 4. 申訴人、被申訴人得申請於委員會召開時到場說明。 5. 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議決。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五〉、評議成立,得作成懲處建議或責成被申訴人道歉或以口頭及書面保證不得再有類似行為發生或其他之決議。 〈六〉、前項之決議,被申訴人為本院員工,如作成懲處決議應移送本院考績委員會審議,辦理情形應於一個月內告知申訴人,並副知本委員會。 〈七〉、評議不成立,亦應通知雙方當事人,並重申本會處理反對性騷擾之嚴正立場。 〈八〉、受理申訴之案件,應於調查起二個月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但以延長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