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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元名稱:認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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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關於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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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宗旨願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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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本院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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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院長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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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歷任院長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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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環境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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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退輔會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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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本院病床統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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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我們的榮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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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母嬰親善及哺餵母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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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老人照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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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行政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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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醫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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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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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會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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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秘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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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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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資訊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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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社會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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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環保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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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附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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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附設門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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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交通導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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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地理位置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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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巡迴服務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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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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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員工申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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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員工申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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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員工工作場所性騷擾及性侵犯事件處理委員會受理員工申訴程序

壹、 本院依據「輔導會性騷擾防制及申訴處理要點」成立「性騷擾及性侵犯防治申訴處理委員會」〈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嘉醫人字第0九一000三五九二號函頒〉。
貳、 本委員會旨在保障兩性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提供員工及求職者免於性騷擾之工作環境,依據本處理措施第參條第四款規定受理申訴。
參、 本委員會受理申訴之程序如下:
1. 申訴應填具申訴書並具名為之。申訴人或代理人得親至至本院申訴處理委員會或以傳真、書信、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訴。必要時,得以電話先行申訴,並於三日內以書面補正。
2. 書面申訴應載明事項:
〈1〉、 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2〉、 申訴事實及內容。
〈3〉、 可取得之相關事證或人證。
〈4〉、 申訴人於案件處理期間撤回申訴者,應以書面為之,於送達申訴處理委員會後即予結案,並不得就同一事由再行提出申訴。
肆、 檔案下載:
  1. 性騷擾防治申訴委員輪值表
  2. 性騷擾防治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名冊(任期自97年1月1日起至97年6月30日止)


2.

防治性騷擾及性侵害政策宣示

壹、 訂定本院「性騷擾及性侵犯事件處理措施、申訴及懲處辦法」,使全體員工知悉及遵循本院性騷擾事件處理原則。
貳、 任何人不得對他人性騷擾或性侵害。
參、 被性騷擾或性侵害不是你的錯,譴責暴力,你我有責任。
肆、 發現或知悉性騷擾事件,請立即撥打本院性騷擾申訴專線:05-2359630轉1600或1601、1602或本院性騷擾申訴
傳真:05-2836537
E─mail:yucheng@mail.vhcy.gov.tw
伍、 預防性騷擾,申訴比隱忍更有效。
陸、 尊重人權落實性別平等,提供員工及來院民眾一個免於性暴力之環境,本院責無旁貸。
柒、 本院對性騷擾或性侵害之當事人身份將予以保密,並提供適當的協助。
捌、 性騷擾他人者,依法得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利用權勢或機會進行性騷擾者,加重科處罰鍰至二分之一。
只要尊重,不要放縱,尊重多一點,傷害少一點


3.

員工工作場所性騷擾及性侵犯事件處理措施

壹、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嘉義榮民醫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處理員工申訴性騷擾及性侵犯事件,維護當事人之權益,特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之規定及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之規定,訂定本措施。
貳、 本措施所稱性騷擾及性侵犯行為,係指一切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不受歡迎且令人感到不舒服、不自在、有被性騷擾(侵犯)感覺之言語、舉動或其他行為。凡本院員工相互間及員工與洽公人員〈或病患及家屬〉相互間發生下列行為時,均屬之:
〈一〉、展示具性意涵或性誘惑之圖片、文字或物品。
〈二〉、與性有關之不適當、不悅、冒犯性質之語言、身體碰觸或性要求。
〈三〉、以性行為或與性有關之行為為交換報償之要約者。
〈四〉、有刑法之妨害性自主罪所列行為者。
〈五〉、其他與性或性別有關之騷擾行為。
參、 為處理本院性騷擾及性侵犯事件,設性騷擾及性侵犯防治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其設置要點由本院另訂之。
肆、 本院員工遭受性騷擾、性侵犯問題時,向委員會提出申訴;非本院員工直接或間接對本院員工施以性騷擾、性侵犯,受害員工或單位相關人員得向委員會提出申訴,必要時向警察機關報案處理。
伍、 本委員會受理申訴之程序如下:
〈一〉、申訴應填具申訴書並具名為之。申訴人或法定代理人得親至本院申訴處理委員會或以傳真、書信、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訴。必要時,得以電話先行申訴,並於三日內以書面補正。
〈二〉、書面申訴應載明事項:
1. 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2. 申訴事實及內容。
3. 可取得之相關事證或人證。
〈三〉、申訴人於案件處理期間撤回申訴者,應以書面為之,於送達申訴處理委員會後即予結案,並不得就同一事由再行提出申訴。
陸、

本委員會處理申訴案件程序如下:
〈一〉、本委員會接獲性騷擾、性侵犯申訴案件,應會同政風室之當然委員,於三日內確認受理申訴後,並指派三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調查,於調查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予延長一個月,並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二〉、經確認不予受理案件,於下次召開委員會時提會備查,並通知雙方當事人。本項處理一經確定,申訴人不得就同一事由,向本委員會再提出申訴。
〈三〉、專案小組調查時,得訪談雙方當事人,並得於其工作場所進行蒐證及訪查。於訪查申訴人時,申訴人得經專案小組同意,由相關人員陪同調查;被申訴人接受調查時,亦同。調查結果應作成書面報告,並提委員會評議。
〈四〉、專案小組完成書面調查報告,即召開委員會評議,評議原則如下:
1. 委員會之召開以不公開為原則。
2. 委員會作成之評議,應斟酌一般社會觀念及生活習慣,公正客觀評定。
3. 委員會得採納調查委員之建議,請申訴人,被申訴人列席說明。
4. 申訴人、被申訴人得申請於委員會召開時到場說明。
5. 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議決。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五〉、評議成立,得作成懲處建議或責成被申訴人道歉或以口頭及書面保證不得再有類似行為發生或其他之決議。
〈六〉、前項之決議,被申訴人為本院員工,如作成懲處決議應移送本院考績委員會審議,辦理情形應於一個月內告知申訴人,並副知本委員會。
〈七〉、評議不成立,亦應通知雙方當事人,並重申本會處理反對性騷擾之嚴正立場。
〈八〉、受理申訴之案件,應於調查起二個月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但以延長一次為限。

柒、 本委員會委員在調查與評議過程中,以及本院相關單位參與處理工作人員,應保護申訴者及被申訴者之隱私權,謹守保密原則,以客觀公平的態度處理性騷擾及性侵犯事件,如有違反,經查屬實,則依相關法令懲處之。
捌、 申訴事項涉及委員本身,或有其他事由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該委員應自行迴避,申訴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亦得聲請其迴避,迴避與否,得由本委員會決定之。本委員會委員不適任,得經委員會議決議,由秘書組簽請撤銷其委員資格。
玖、 本委員會於調查期間,發現申訴人有身心障礙問題者,得轉介專業醫療人員提供服務與治療。
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委員會得決議暫緩調查:
〈一〉、申訴人請求暫緩調查。
〈二〉、性騷擾及性侵害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或已移送監察院調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三〉、其他有暫緩調查必要者。
拾壹 本委員會應採取事後之追蹤考核監督,以確保決議措施之有效執行。


4.

員工工作場所性騷擾及性侵犯防治申訴處理委員會設置措施

壹、 本會性騷擾及性侵犯防治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依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嘉義榮民醫院性騷擾及性侵犯事件處理措施第參點規定設置。
貳、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委員,由本院院長指定副院長擔任,並為會議主席,政風室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本院〈均為無給職〉、外聘學校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擔任之,委員會女性不得低於二分之一,委員會由各委員按月輪值,受理申訴案件,委員名單及輪值表如附件一、二。
參、 委員會一屆兩年,中途離職時另行推派,任職屆滿得予續聘。
肆、 委員會設秘書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人事室主任擔任,幹事二人,分由人事室組員擔任,辦理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各項行政事宜及協助專案小組進行調查。
伍、 委員會召開會議時,秘書組應紀錄會議內容及提供相關協助;並敦請本院法律顧問列席提供法律諮詢,惟均不得參與決議。
陸、 委員會審議案件,依本會性騷擾及性侵犯事件處理要點規定行之。
柒、 委員會於接獲性騷擾及性侵犯案件,由秘書組送當月輪值之委員會同政風室推派之當然委員共同審查確認是否受理後,移秘書組依案件受理或不受理分別處理。
捌、 申訴案件不受理時,由秘書組簽請提會備查,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如未具真實姓名、住居所者,無法通知時,逕予存查。
玖、 申訴案件受理時,由秘書組簽請指派三人以上委員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調查,調查結束並作成調查報告書後,移秘書組簽請召會評議。
拾、 委員會對申訴案件評議後,應作成決定並載明理由,由秘書組作成決定草稿書,陳請該專案調查小組審閱後作成決定書,並將決定書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拾壹、 本會性騷擾及性侵犯事件申訴聯絡方式:
〈一〉、 地址:嘉義市西區世賢路二段600號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嘉義榮民醫院人事室。
〈二〉、 電話:05-2359630#1602,承辦人:趙裕誠組員,傳真:05-2836537,電子信箱:vhcy35@ms1.gsn.gov.tw
拾貳、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視實際需要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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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8-10-20 * 置頂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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